深化涉税行政审批改革是税务部门转变职能、改进作风的重要内容,是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近年来,税务总局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进一步简并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不断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日前,税务总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下发2014年1号公告《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县以上地税机关后的有关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相关负责人介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全国土地利用、管理情况千差万别,土地使用税税源和征管环境正在发生快速变化。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县以上地税机关,能有效解决当前困难减免审批中的信息不对称、环节多、需时长等问题,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据了解,《公告》对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如何确定,困难减免税的办理,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办理流程及时限由谁确定以及如何确定等问题做出了规定,并对省地方税务机关及负责审批的地方税务机关如何做好困难减免税审批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明确下放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如何确定。《公告》规定,省级地税机关要根据纳税困难类型、减免税金额大小等,合理确定省、市、县三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权限。
二是明确困难减免税按年审批。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应按年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严禁一次审批、长期免税。
三是规范困难减免税审批管理。《公告》规定,申请困难减免税的具体情形、办理流程及时限由省地方税务机关确定。要求申请困难减免税要符合国家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并以正列举和负面清单相结合的方式,对可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和不予减免的情况进行了明确。
同时,考虑到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困难减免税按年审批,《公告》明确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