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
4.1.1 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的各种路口必须设缘石坡道;
2 缘石坡道应设在人行道的范围内,
并应与人行横道相对应;
3 缘石坡道可分为单面缘石坡道和三面缘石坡道;
4 缘石坡道的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
5 缘石坡道下口高出车行道的地面不得大于20 mm。
4.1.2 单面坡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面坡缘石坡道可采用方形、长方形或扇形;
2 方形、长方形单面坡缘石坡道应与人行道的宽度相对应 (图4.1.2-1,图4.1.2-2,图4.1.2-3);
3 扇形单面坡缘石坡道下口宽度不应小于1.50 m(图4.1.2-4);
4 设在道路转角处单面坡缘石坡道上口宽度不宜小于2.00 m (图4.1.2-5);
5 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
4.1.3 三面坡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三面坡缘石坡道的正面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2m(图4.1.3);
2 三面坡缘石坡道的正面及侧面的坡度不应大于1:12(图4.1.3)。
4.2 盲道
4.2.1 盲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设置的盲道位置和走向,应方便视残者安全行走和顺利到达无障碍设施位置;
2 指行残疾者向前行走的盲道应为条形的行进盲道(图4.2.1-1);在行进盲道的起点、终点及拐弯处应设圆点形的提示盲道 (图4.2.1-2);
3 盲道表面触感部分以下的厚度应于人行道砖一致(图4.2.1-3);
4 盲道应连续,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树木等障碍物;
5 盲道宜避开井盖铺设;
6 盲道的颜色宜为中黄色。
4.2.2 行进盲道的位置选择应按下列顺序,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外侧有围墙、花台或绿地带,行进盲道宜设在距围墙、花台、绿地带 0.25~0.50 m处 (图4.2.2-1);
2 人行道内侧有树池,行进盲道可设置在距树池0.25~0.5 m处;
3 人行道没有树池,行进盲道距立缘石不应小于0.50 m;
4 行进盲道的宽度宜为0.30~0.60 m,可根据道路宽度选择低限或高限;
5 人行道成弧线形路线时,行进盲道宜与人行道走向一致;
6 行进盲道触感条规格应符合表4.2.2-1的规定(图4.2.2-3)。
表 4.2.2-1 盲道触感条规格
4.2.3 提示盲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行进盲道的起点和终点处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 (图4.2.3-1);
2 行进盲道在转弯处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图4.2.3-2);
3 人行道中有台阶、坡道和障碍物等,在相距0.25~-.50 m处,应设提示盲道 (图4.2.3-3);
4 距人行横道入口、广场入口、地下铁道入口等0.25~0.50 m处应设提示盲道,提示盲道长度与各入口的宽度应相对应 (图4.2.3-4a, 图4.2.3-4b);
5 提示盲道的宽度宜为0.30~0.60 m;
6 提示盲道触感圆点规格应符合表4.2.3-1的规模 (图4.2.3-5)。
表 4.2.3-1
4.3 公交车站
4.3.1 城市主要道路和居住区的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和盲文车站牌。
4.3.2 沿人行道的公交车站,提示盲道应符合下列规定(图4.3.2):
1 在候车站牌一侧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宜为4.00~6.00 m;
2 提示盲道的宽度应为0.30~0.60 m;
3 提示盲道距路边应为0.25~0.50 m;
4 人行道中有行进盲道时,应与公交车站的提示盲道相连接。
4.3.3 在车道之间的分隔带设公交车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人行道通往分隔带的公交车站,设宽度不应小于1.50 m。坡度不应大于1:12的缘石坡道;
2 在候车站牌一侧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宜为4.00~6.00 m;
3 提示盲道的宽度应为0.30~0.60 m;
4 提示盲道距路边宜为0.25~0.50 m;
4.3.4 公交车站设置盲文站牌的位置、高度、形式与内容,应方便视力残疾者使用。
4.4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4.4.1 城市中心、商业区、居住区及公共建筑设置的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应设坡道和提示盲道;当设坡道有困难时可设垂直升降梯 (图4.4.1)。
4.4.2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坡道应适合乘轮椅者通行;梯道应适合拄拐杖者及老年人通行。在坡道和梯道两侧应设扶手。
4.4.3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要困难地段的坡度不得大于1:8(需要协助推动轮椅行进);
2 弧线形坡道的坡度,应以弧线内缘的坡度进行计算;
3 坡道的高度每升高1.50 m时,应设深度不小于2 m的中间平台;
4 坡道的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
4.4.4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梯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梯道宽度平应小于3.50 m,中间平台深度不应小于2 m;
2 在梯道中间部位设自行车坡道;
3 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 m, 宽度不应小于0.30 m;
4 踏面应平整且不光滑,前缘平不应有突出部分。
4.4.5 距坡道与梯道0.25~0.50 m处应设提示盲道。提示盲道的长度应与坡道、梯道的宽度相对应,提示盲道的宽度应为0.30~60 m (图4.4.5)。
4.4.6 人行道中有行进盲道时,应与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及地铁入口的提示盲道相连接。
4.4.7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扶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扶手高应为0.90 m。设上、下两层扶手时,下层扶手高应为0.70 m;
2 扶手应保持连贯,在起点和终点应延伸0.40 m;
3 扶手截面直径尺寸宜为45~50 m,扶手托架的高度、扶手与墙面的距离宜为45~50 mm;
4 在扶手起点水平段应安装盲文标志牌;
5 扶手下方为落空栏杆时,应设高不小于0.10 m的安全挡台。
4.4.8 人行地道的坡道和梯道入口两侧的护墙低于0.85 m时,在墙顶应安装护栏或扶手。
4.4.9 人行地道的坡道入口平台与人行道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坡道连接。
4.4.10 人行天桥下面的三角空间区,在2 m高度以下应安装防护栏,并应在结构边缘外设宽0.30~0.60 m提示盲道 (图4.4.10-1, 图4.4.10-2)。
4.5 桥梁、隧道、立体交叉
4.5.1 桥梁、隧道、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桥梁、隧道的人行道应与道路的人行道衔接,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是1:20;
2 桥梁、隧道入口处的人行道应设缘石坡道、缘石坡道应与人行横道相对应;
3 桥梁、隧道的人行道应设盲道。
4.5.2 立体交叉人行道的缘石坡道、人行横道及盲道的位置应相互对应和衔接(图4.5.2-1, 图4.5.2-2, 图4.5.2-3)。
4.5.3 立体交叉桥孔的人行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桥孔内人行道的地面与桥孔外人行道的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
2 桥孔外的人行道口应设缘石直坡道,缘石坡道与人行横道应相对应;
3 桥孔内的人行道应设盲道,并应与桥孔外设有的盲道相连接。
4.5.4 桥梁、隧道和立体交叉的缘石坡道与盲道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第一节与第二节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