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法式卷第二总释下

《易》:栋隆吉。

《尔雅》:栋谓之桴。

《仪礼》:序则物当栋,堂则物当楣。

杨雄《方言》:甍谓之溜。

《说文》:极,栋也。栋,屋极也。甍,屋栋也。

《义训》:屋栋谓之甍。

 

两际

《尔雅》:桷直而遂谓之阅。

 

搏风

《仪礼》:直于东荣。

《甘泉赋》:列宿乃施于荣。

《说文》:屋梠之两头起者为荣。

《义训》:搏风谓之荣。

 

《说文》:棼,复屋栋也。

《义训》:复栋谓之棼。

《鲁灵光殿赋》:狡兔跧伏于柎侧。

 

《易》:鸿渐于木,或得其桷。

《春秋左氏传》:桓公伐郑,以大官之椽为卢门之椽。

陆德明《春秋左氏传音义》:圜曰椽。

《尔雅》:桷谓之榱。

《甘泉赋》:琁题玉英。

《说文》:秦名为屋椽,周谓之榱,齐鲁谓之桷。

 

《易?系辞》:上宇下栋,以待风雨。

《礼记?明堂位》:复庙重檐,天子之庙饰也。

《方言》:屋梠谓之棂。

《说文》:秦谓屋联边曰楣,齐谓之檐,楚谓之梠。橝,屋梠前也。庌,庑也。宇,屋边也。

《博雅》:楣,檐棂梠也。

 

举折

《考工记》:匠人为沟洫,葺屋三分,瓦屋四分。

唐柳宗元《梓人传》:画宫于堵,盈尺而曲尽及制;计其毫厘而构大厦,无进退焉。

 

《易》:重门击析,以待暴客。

《诗》:衡门之下,可以栖迟。

《诗义》:横一木作门,而上无屋,谓之衡门。

《公羊传》:齿着于门阖。

《说文》:合,门旁户也。闺,持立之门。上圜下方,有似圭。

《声类》:曰:庑,堂下周屋也。

 

乌头门

《唐六典》:六品以上,仍通用乌头大门。

唐上官仪《投壶经》:第一箭谓之初箭,再入谓之乌头,取门双表之义。

《义训》:表揭、阀阅也。

 

华表

《说文》:桓,亭邮表也。

《前汉书》注:旧亭传于四角,面百步,筑土四方;上有屋,屋上有柱,出高丈余,有大版,贯柱四出,名曰桓表。夹两边各一桓。陈宋之俗,言“桓”声如“和”,今犹谓之和表。颜师古云,即华表也。

 

 

《考工记》:四旁两夹窗。

《尔雅》:牖户之间谓之扆。

《说文》:窗穿壁以木为交。窗向北出,牖也。在墙曰牖,在屋曰窗。棂,楯间子也。栊,房室之处也。

《释名》:窗,聪也,于内窥见外为聪明也。

 

平棋

《史记》:汉武帝建章后合,平机中有驺牙出焉。

 

斗八藻井

《西京赋》:蔕倒茄于藻井、披红葩之狎猎。

《鲁灵光殿赋》:圜渊方井,反植荷蕖。

《风俗演义》:殿堂象东井形,刻作荷菱。菱,水物也,所以厌火。

沈约《宋书》:殿屋之为圜泉方井兼荷华者,以厌火样。

 

钩阑

《鲁灵光殿赋》:长涂升降,轩槛曼延。

《博雅》:阑槛,栊梐牢也。

《汉书》:朱云忠谏攀槛,槛折,及治槛,上曰:“勿易,因而辑之,以旌直臣”。

 

拒马叉子

《周官?天官》:掌舍设梐枑再重。

《义训》:梐枑,行马也。

 

屏风

《礼记》:天子当扆而立。又:天子负扆南乡而立。

《周官》:掌次设皇邸。

《尔雅》:牖户之间谓之扆,其内谓之家。

《释名》:屏风,言可以屏障风也。

 

鸱尾

《谭宾录》:东海有鱼虬,尾似鸱,鼓浪即降雨,遂设象于屋脊。

 

《诗》:乃生女子,载弄之瓦。

《说文》:瓦,土器已烧之总名也。

《古史考》:昆吾氏作瓦。

《博物志》:桀作瓦。

 

《论语》:粪土之墙,不可杇也。

《说文》:墐,涂也。杇,所以涂也。秦谓之杇;关东谓之镘。

《尔雅》:镘谓之杇,地谓之黝,墙谓之垩。

《释名》:泥,迩近也,以水沃土,使相黏近也。

《义训》:涂谓之塓,塓谓之垄,仰谓之洎。

 

彩画

《周官》:以猷鬼神祇。

《世本》:史皇作图。

《尔雅》:猷,图也,画形也。

《吴都赋》:青琐丹楹,图以云气,画以仙灵。

 

《说文》:除,殿阶也。阶,陛也。阼,主阶也。陛,升高陛也。陔,阶次也。

《释名》:阶,陛也。陛,卑也,有高卑也。天子殿谓之纳陛,以纳人之言也。阶,梯也,如梯有等差也。

《博雅》:戺,砌也。

 

《诗》:中唐有甓。

《尔雅》:瓴甋谓之甓。

 

《周书》:黄帝穿井。

《世本》:化益作井。

《说文》:甃井壁也。

《易?传》:井,通也,物所通用也。

《释名》:井,清也,泉之清洁者也。

 

总例

诸取圜者以规,方者以矩,直者抨绳取则,立者垂绳取正,横者定水取平。

诸径圜斜长依下项:

    圜径七,其圜二十有二;

  方一百,其斜一百四十有一;

  八梭径六十,每面二十有五,其斜六十有五;

  六梭径八十有七,每面五十,其斜一百。 

  圜径内取方,一百中七十有一;

  方内取圜径,一得一。

诸称广材者,谓熟材,称长者皆别计出卯。

诸称长功者谓四月、五月、六月、七月;中功谓二月、三月、八月、九月;短功谓十月、十一月、十二月、正月。

诸称功者谓中功,以十分为率;长功加一分,短功减一分。

诸式内功限以军工计定,若和雇人造作者,即减军工三分之一。

诸称本功者,以本等所得功十分为准。

诸称增高广之类而加功者,减亦如之。 

诸作称尺者,皆以方计。若土功或材木,则厚亦如之。

诸作造功,并以生材。即名件之类,或有收旧,及已造堪就用,而不需更改者,并计数;于元料帐内除豁。

诸造作并依功限。即长广各有增减法者,各随所用细计。如不载增减者,各以本等合得功限内计分数增减。

诸营缮计料,并于式内指定一等,随法算计。若非泛抛降,或制度有异,应与式不同,及该载不尽名色等第者,并比类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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